中化新网本报讯 8月12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试行)》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规范管理;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在化工园区的设立上,《导则(试行)》要求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在化工园区的选址和规划方面,《导则(试行)》要求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化工园区布局方面,《导则(试行)》要求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此外,《导则(试行)》还对化工园区的准入和退出、配套功能设施、配套功能设施等提出了要求。
《导则》则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以及安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应急管理部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跟踪、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认真研究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坚决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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