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吸取事故教训 强化危化品监管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沈仲一

  江苏响水天嘉宜“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省应急管理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管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坚守安全发展底线

  一是全面推进整治提升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32项安全整治刚性规定,其中关闭退出类10项,停产整改类11项、限期整改类1项,组织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对所有化工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实行“一企一策”,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立即停产、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关闭退出名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省化治办对全省50家化工园区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凡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环境问题突出的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二是明查暗访成常态化工作机制。“3·21”事故后,按照《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省应急管理系统集中1个月时间,执法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6434家次,发现一般隐患37689项,重大隐患1387项,责令停产停业492家。省、市、县危险化学品明查暗访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省厅主要领导带队,对10个设区市,20家企业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隐患519项。

  三是“过筛子”检查硝化企业。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对涉及硝化反应工艺装置和生产、储存硝化物的化工企业开展再排查再摸底。凡是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列入关闭退出名单。目前,全省涉及硝化反应的企业12家中,已停产并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25家,已关闭硝化生产装置的企业7家。

  加强源头风险管控

  江苏全面开展了现场核查,依法依规严格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管控风险增量。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制度,新建企业和新建项目,一律由省厅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对超许可范围和期限的企业,以及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坚决予以查处。

  同时,研究出台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年度深度检查指导计划,编制专项检查表;提前告知企业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要求,企业逐条对照,自查整改;同时,检查指导组为企业提供隐患整改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依据或技术咨询,促进企业高质量完成隐患整改工作。目前, 省厅已完成10家企业深度检查,发现隐患665条,其中重大隐患33条。

  2018年8月1日,我省开展为期两年半的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为有效落实专项行动工作,2019年6月,制定下发了《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细化明确了重大隐患诊断、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复核)、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全流程自动控制等诊断治理的基本标准和最低要求,督促企业对照基本要求开展诊断治理,确保到2020年9月底,企业现状与竣工图(包括变更)一致率达100%等。2020年12月底前,经诊断治理核查仍然未达到《基本要求》的企业关闭退出。

  狠抓培训补短板

  首先,要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抓住企业负责人这个“牛鼻子”和安全总监这个“执行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法制教育,对安全总监实施专业知识培训。培训方案省厅抓总与市局落实相结合、重点授课和自主学习相结合,保证培训质量,2019年,全省计划培训90个班,由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按每班 80~100人的规模负责组织,预计到年底,培训人员达7000余人。

  其次,要提升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化工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岗位不得录用无证人员。从业人员再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再次,应提升监管队伍专业能力。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确保化工监管任务重的设区市建立不少于20人、化工重点县建立不少于10人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队伍,各类生产性园区(集中区)都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省安委会组织化工企业多、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从化工企业和设计单位聘任专家常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文字由本报记者魏少平整理)

关键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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