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石化、化工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并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通知》提出,在核算企业层级净购入电量或设施层级消耗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时,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重点行业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0.5703吨CO₂/兆瓦时,后续年度因子通过管理平台发布。
对此,业内专家认为,《通知》的发布预示着下一批全国碳市场参与者即将入场。其中,《通知》提出的“对于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其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引起了社会关注。一方面,这项条款意味着石化行业中能够自主发电并使用非化石能源的企业,在计算碳排放量时可以享受到绿电抵免,将在全国碳配额市场中获益;另一方面,《通知》提出这样的计算方法,可能是要与征收碳关税时的电力认可方式相衔接。因此,有相关需求的石化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值得企业关注的还有,《通知》大幅更新了相关报送要求,现在的报告已完全摒弃了文字描述,全部通过表格形式呈现,这种方式更加便于统计和管理。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以进一步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