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在仙桃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仙桃市宣判的首例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仙桃市30余家危化企业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
3月15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出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3月21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3月26日,因接到客户订单,被告人刘某(该公司销售主管)在明知公司已停产整顿的情况下,仍擅自决定恢复生产,组织公司员工在车间对丙烯酸涂料半成品进行搅拌、调色、灌装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该车间存放了大量危险物质溶剂油。
当日15时许,仙桃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全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工作人员在巡查某镇工业园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恢复生产,当即予以制止。经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认定,该公司如果对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造成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认罚,诚心悔罪。
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合议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等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会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现场30余家化工企业负责人释法说理,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企业代表蔡某说:“今天这场庭审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生产法治课!今后生产中,我们一定会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法官提醒,安全失于大意,祸患积于疏忽,责任重于泰山。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危化企业要以案为鉴,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为提高项目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对突发火灾的应变、逃生、处理能力,提升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能力,3月25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化建)内蒙分公司江...
为进一步了解防风暴潮安全知识,掌握风暴潮来临时现场施工人员的逃生技能及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遇到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3月22日,江汉油田采服中心清河经理部组织开展2024年度中心级风暴潮处置应急演练。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扎实推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指导各地精准严格执法,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