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专家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特殊作业审批人授权下属签字现象。特殊作业票签批是否可以授权给下属?针对此问题,石化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了HSE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
是否可以授权,专家观点不一。
部分专家认为不可授权。专家贾英代表不少人 “不能授权”的观点:“如果授权可以,那火票分级就没有多少意义了!”张学干专家也认为:授权不当即为安全事故隐患,故不赞同授权。如果必须授权,要有足够的证据佐证,充其量也是偶尔一次可以接受,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四不伤害”。任何一种作业票证的签字,其实也是一种所要进行作业的多层级管理的信息沟通,即通过多方周详考虑把关,真正把安全措施做到实处。会签的初衷也是好的,但“经”都给念歪了,有的签字只为完任务走个形式而已。从这个角度上看,正常情况,责权利相当,不建议授权。
也有专家认为可以适当授权。专家谢清认为:“授权不是常态化,只有领导不在现场的时候才能授权,并且应该规定多位并列审批权限的领导,A不在,轮到B,B不在,轮到C,不能轻易授权的。”专家于滨认为:“对于动火作业的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如出差)可以电话或书面授权,应明确两点:一是授权审批,但责任是无法授权的,也就是说对安全职责还在授权人,而不是被授权人。二是一事一授权,就是说一项动火作业一次授权,不能长期授权。”
很多国内企业多数情况是存在总工或厂长是授权给安全总监签,这一点监管部门是认可的,然而小企业EHS人少,特殊作业多,厂领导忙于开会或出差就出现授权现象,依次授权的现象愈演愈烈。谁签不是关键,关键是辩识能力和是否具备政府认可的资质。我们讲安全,是基于风险管理的安全管理。管安全就是管风险。人们认为风险管住了,谁签都无所谓。但国内的事故追责,往往是没有出现事故,不会追求责任,真正出现事故了,往往到处都是问题。授权应该是当事人无法履行其现场职责时,对于被授权人的临时委托,是一种临时性的权利和责任的转移。但现在有的企业将特殊作业的授权作为一项长期行为,这与GB30871制定不同层级审批权限的初衷显然是相悖的。
还有的企业出现公司领导层应审批的作业票委托到安全员的现象,片面认为是领导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下属,造成安全员成了替罪羊,这一点体现不了HSE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也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亵渎。何世鸿老师讲了国外的案例。在北美工业早期,死亡和受伤被认为是工业过程的一部分。英国采用的普通法包括工人承担风险,并允许雇主将事故归咎于工人。在19世纪,技术和人类的进步导致了工业保障,并通过保险和工人赔偿对事故承担财务责任。财务责任和对工人健康的关注导致人们对改善工作条件的兴趣增加,并产生了旨在监管控制的积极行动。在20世纪的四分之三的时间里,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正式制定了对工作场所安全的控制措施,为改善北美人的工作条件提供了组织体系和机制。通过保险机制不仅促进的安全技术的进步,也降低了事故发生后社会冲突的烈度。从欧美安全管理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工人曾经是替罪羊,但安全管理从业人员从来都不是。
针对大家的讨论,总结如下:
一、提高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我们在履行特殊作业程序的时候,需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因GB30871未作特别说明,建议企业自身制定该项规程。(在此也不排除有的监管部门或检查专家对你们的制度提出异议)。华安从外部人员讲,授权尽量授给同级高管签批,这样也符合逐级审批要求(该建议仅供参考)。
二、授权不授责
当然授权前提是,被授权人的资质能力能够辩识风险,符合GB30871等的规定要求,否则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就是空话。作为领导自身来讲,一是授权不授责,虽然你将权暂时授予你放心和你信任的人,代你履职,不是谁都能代你履职的,出事主要责任是你的。二是“一事一授权”,授权前必须详细询问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远程审核无问题方可授权。三是票证上被授权人必须签写本人姓名,但必须注明是征得某总你的同意或授权了。
三、加强特殊作业风险分级管控
授权仅仅是程序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控制过程安全风险,需要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特殊作业需要做PHA、JHA等风险分析,签字前要有十足的把握,没有把握需要论证风险的可控性。不光仅盯在作业票证上,而且要开展JHA分析,形成分析表,对照落实工艺操作和安全措施,与检修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在此强调做好现场审批环节,到现场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备注:“华安”为石化联合会HSE专家团队笔名。 特别鸣谢:李宁等专家整理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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