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为实现入海排污口“全覆盖、差异化、全过程”监管,7月25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悉,《细则》主要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如何差异化管理”,并从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整治销号等方面,在细化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为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细则》细化了“工业排污口三级分类”“共用排污口的认定方式”“入海排污口分类论证内容”“备案的具体时限和方式”“监督性监测数量”等内容。
《细则》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的排污口等集中分布的同类入海排污口原则上合并设置。
为加强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山东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相应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并鼓励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进行必要的流量监控。
针对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山东将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口监测全覆盖,每年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监测比例每年不低于20%;实行一般管理的排污口实施差异化监测。
山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将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核查,重点核查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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