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业海外投资并购风险管理回顾与防范

  自2013年起,“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已十周年。这十年来中国新能源企业出海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了从设备出海到投资、产能、标准等出海的巨大进步。

  然而,随着近年来贸易摩擦和地缘政治动荡,中国新能源企业出海也面临一定风险与挑战。中国新能源企业在注重海外市场拓展、技术研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出海投资的法律及商业风险防范。交易环节除重点关注绿地投资及并购投资所列风险外,在项目运营过程也应当密切关注东道国政治局势及政策变化,关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及合规问题,遵守东道国关于环保合规、劳动保护、社区义务等合规要求,培育本土化运营团队,实现海外投资及运营的长期、稳健发展。

  中国海外投资成绩优异

  自2013年中国政府发起“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企业积极参与“走出去”,不断探索并实践“一带一路”的绿色发展。近年来,中国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海外投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以光伏和风电为主的海外项目开发与投资已初具规模,遍布南亚和东南亚、欧洲、大洋洲及拉丁美洲等重点区域。

  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总体上经历了从设备供应到工程总承包(EPC)再到投资的演变。以光伏、风电为例,光伏海外投资的第一阶段以制造工厂海外投资为主,第二阶段延伸到了电站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全产业链一体化;而风电海外投资则主要集中于风电场投资。

  从投资方式来看,中国光伏企业海外绿地投资最为普遍,装机规模和项目数量占比均高于80%。此外还有并购投资,以及“并购+绿地”混合投资方式。而风电企业海外投资则以并购为主,70%的风电项目装机量通过并购完成。但由于并购项目的单体规模较大,通过并购方式完成的海外风电投资项目数量仅占到总项目数量的50%。

  同时,除光伏、风电外,近年来包括电动汽车、锂电池在内的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氢能、储能产业都加快出海速度,中资新能源企业通过绿地投资及并购投资等方式逐步构建起海外本土供应链体系及产能建设能力。

  绿地投资面临四重风险

  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绿地投资是最普遍的投资形式。绿地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竞标等方式获取项目的开发权,并进行自主开发建设和运营。绿地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如下:一是东道国政治风险。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政局经常发生变动,如发生政权更迭,可能出现新政府不承认或推翻旧政府颁布的法律或法令、签署的合同或作出的承诺,导致投资企业陷入不利的被动局面。

  二是东道国法律环境风险。如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够完善、修订频繁等情形,或者在相关规定中对外资持股比例、本地劳工比例、环境保护等设置严格要求,相关手续审批流程复杂且耗时长,或给予相关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等,这些风险都会对企业的投资计划和进入后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东道国的司法环境和法律实施风险。在与当地合作方出现纠纷时,如适用当地法律,可能出现当地司法环境对合作方倾斜,或者即使买方胜诉也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此外,如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或办事机构效率低下,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成本、建设周期和投资计划,甚至导致投资方投资目的落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纠纷。

  四是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规监管风险。绿地投资开发周期较长,从获取项目开发权、获取土地、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施工建设到建成运营,每个阶段会涉及不同的审批、报告等义务,如投资方在过程中未能遵守相关合规监管要求,则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甚至会对投资项目产生颠覆性风险。

  项目全过程注意风险防范

  由于绿地项目处于项目起步阶段,在开展投资前有必要对东道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开展尽职调查,对东道国的法治环境及外商投资环境进行合理评估,在充分了解东道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合理设计交易架构,辅助投资决策。

  绿地开发模式在项目初期即应对项目的交易结构、资金流向、融资安排、利润点等进行整体设计。中资企业通过绿地投资方式投资海外新能源项目,从交易便捷性、利润返回及税务筹划等角度出发,常见做法是在香港、新加坡、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开设离岸公司作为中间层公司,由离岸公司持有东道国项目公司股权。

  在当地项目公司设立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架构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等重要文件,并对公司控制权及治理结构等事项进行安排,避免后续争议。具体包括:约定投资比例、出资安排、融资安排、公司治理安排、收益分配次序、分红机制、投资退出路径等,并且在上述文件中对于股东表决权、分红比例、表决机制、融资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项目公司设立完成后,进入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项目开发建设阶段,并与政府等主体签署包括土地租赁协议、政府支持协议在内的系列文件。该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用地合法性、建设手续审批、环境影响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包括EPC在内的重大合同签署、本地化采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重点内容。尤其是土地方面,除应关注新能源电站建设本身必要的土地权属外,还应确保电缆、变电站等配套设施也取得必要的土地权利。

  此外,涉及EPC或者其他模式的工程建设,还应当依据东道国法律履行相应的招投标程序,保障项目公司合规经营,避免后期运营风险。

  在项目建设运维阶段,应对项目的合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包括取得电力相关许可;签署购售电协议和运维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和应急预案;遵守当地本地化作业的特殊要求(例如劳工、设备、设计、施工标准等),严格履行当地新能源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保、安全等持续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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