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下称《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1月7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意见》明确,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意见》强调,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表示,目前,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控现场检查。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二是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意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现在一些地方在改进检查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在总结这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
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四是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
遏制乱检查、杜绝随意检查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检查事项标准作了具体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今年6月底前将公布行政检查标准等。
一是要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按照文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二是要明确检查标准,杜绝随意检查。《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三是要严格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规范有效。《意见》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可以不罚或者免罚的就不罚或免罚,着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指出,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既要通过检查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也要通过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该查的没有查、不该查的又去乱查这些问题。因此,落实好《意见》各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
胡卫列介绍,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通过有效的检查,能够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的开展。
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
费翔红表示,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实践中,由于一些专项检查缺乏计划性和必要的程序控制,也存在着“一刀切”或者“走过场”、运动式的现象。对此,《意见》专门用一个部分对严格专项检查作出了规定,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要“作评估”。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客观需要,经过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同时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检查的内容和时限等,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
二要“定计划”。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到两个部门以上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部署。
三要“经批准”。专项检查计划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实需要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四要“控数量”。这就要求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防止专项检查过多过滥。
五要“求实效”。实施专项检查必须符合《意见》有关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行为等这些一般性的要求,坚决防止“走过场”。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为了让全国人民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如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正在部署开展有关的专项检查。
近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据有关报道,从1982年起,由于气候干旱等原因,印度国内市场对博帕尔农药厂的产品需求减少,1983年工厂的销售额下降了23%。在博帕尔事故发生之前,由于市场需求疲软,工厂停产了6个月。期间,工厂管理...
1月13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召开全市危化行业第三方专家指导服务启动会暨化工安全专题培训,将对全市重点危化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服务,进一步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帮扶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这次帮扶....
新年伊始,博航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结合生产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管理形式,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环节,以“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管理态度,抓实做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染料生产稳定运行和达产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