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6个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上述办案部门提出表扬。其中,化工行业相关的有3例。

生态环境部表示,将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大违法线索数智化识别力度,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快速排查和锁定违法主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配合,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严防环境风险。

一、河南省开封市裕诚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暗管直排危险废物案

2023年8月2日19时左右,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下称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到禹王台精细化工园区利用无人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开封裕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裕诚公司)院内有一可疑罐车在生产车间楼下,正通过软管从车间楼顶一储罐向罐车内灌注生产废水。执法人员蹲守发现,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将罐车内生产废水(经鉴定为危险废物)通过提前铺设好的地下暗管直接排入河内。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涉及河南、山东、湖北三省,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跨省排放危险废物案。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先后赴黑龙江、内蒙古、湖北、广东、西藏、新疆、山东等地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

经查,2023年2月以来,裕诚公司等4家化工企业,因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置能力不足,为减少处置费用,通过百度贴吧、抖音、微信群等方式与尉氏县陈某旺、周某前等人联系,商定以每吨200至500元处置费用,非法处置高浓度工业废水。尉氏县王某伟、王某磊等人先期在尉氏县某河西岸一废弃养鸭场内预埋设直通河内的暗管,陈某旺、周某前等人通过网络中介联系有资质的罐车司机,由司机用正规手续罐车运载躲避检查,将高浓度工业废水运至尉氏县境内,由王某伟、王某磊等人负责接应并引路至排放地点,通过预埋暗管将高浓度工业废水排至河内,共计非法排放危险废物14车约420吨,从中获利3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王某伟、王某磊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8月10日,尉氏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尉氏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2024年2—4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先后判处陈某彬等1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张某荣等23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3年6月9至30日,金华市永康市象珠、西城生态环境所先后上报5起群众举报的疑似危险废物倾倒案件线索。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下称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属地生态环境所对倾倒点位进行现场核实并用无人机进行取证。经现场核实,初步认定5处倾倒的废油漆桶、油漆渣等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

永康分局会同公安机关组建专项调查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将5起倾倒案件集中研判分析,通过人员追踪、视频监控核查、车辆轨迹倒查、解码聊天和资金往来记录等,快速锁定涉案单位、涉案人员和犯罪事实。

经查,2020年12月以来,张某荣等6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打着“合法处置”的幌子从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收集危险废物,交由黄某等4人非法倾倒至木渠村附近。经核实涉及产废企业16家,分布在金华市永康市、武义县和丽水市缙云县,调查组立即启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前往武义县、缙云县开展调查取证,最终发现并核实9处危险废物倾倒点位,查处非法倾倒的废油漆桶、油漆渣、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共计70余吨。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永康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3次对暂存的70余吨危险废物留样处置;同时委托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对9处危险废物倾倒点进行生态损害评估,并与相关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4年4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余万元已如期缴纳。永康分局对该案件相关举报单位(个人)实施举报奖励,累计发放奖金5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荣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1月5日,永康分局先后10次将16家企业和23名人员的涉案材料移交永康市公安局。2024年4月1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某荣、黄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鲁某等4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等企业相关责任人1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2年11月17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下称海南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接到12345平台推送的群众举报案件,称有人在西水地区闻到浓烈的化工异味,疑似偷排偷倒。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红外功能高空侦查,锁定河槽内几辆可疑货运汽车,发现3辆双桥货车、1辆铲车以及驾驶人员4人,现场已经倾倒疑似废盐的物质约200吨,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

经查,2022年10月起,承租该仓库的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壮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宁夏某公司的污水处理三效蒸发产生的“废盐”(属于危险废物),贮存于租赁的库房中,并雇佣打零工市场的货运车辆,分批次将“废盐”拉运至偏僻区域进行倾倒。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马某壮非法倾倒“废盐”期间,因无任何防渗措施,导致约310平方米土壤受到污染,土壤污染深度最深处达7.5米,受影响土方量约为2325立方米,预计治理所需费用约为人民币2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乌海市金为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9月8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海南公安分局。2024年1月22日,海南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5月21日,区检察院将该案件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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