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日前,《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浙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在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等级,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分类进行环境管理。
《办法》指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等6类单位,均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根据《办法》,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守法、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社会责任3个一级指标,以及行政执法、挂牌督办、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许可证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等12个二级指标和44项评分标准。
针对评价等级,《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奖惩措施,首先规定了不同标准的“双随机”抽查,按照“好的松、差的严”原则,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除了“查”上有区别,环境信用好的企业还会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的一系列奖励激励措施,而环境信用差的企业会受到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对A级企业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和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等激励措施。对D级企业和E级企业,应当采取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等惩戒性措施。
“分类抽查、奖惩结合,是对一个企业的综合管理,不再是以往单一的环保处罚。以后一处失信,将会处处受限,环境失信的成本会越来越高。”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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